股權質押順位質押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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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抵押貸款中,有一種特殊的形式,順位抵押貸款,俗稱“二次抵押”。這種抵押方式在房地產抵押中比較常見,那麼股權質押順位是否可以呢?國家是否有相關規定?本站小編通過下文的整理,帶來了相關答案。

股權質押順位質押是否可行?

一、順位抵押貸款的概念

順位抵押貸款,俗稱“二次抵押”,是指將已做抵押獲得貸款後的房產,其市場價值大於所抵押債務的餘額部分再次抵押貸款。既可以有效盤活存量資產,同時也向房產“二次抵押”開閘。房屋本身是不動產,並非貨幣,利用相關的金融貸款政策,盤活資產,有利於資產的優化。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零九條【抵押權及其順位的處分】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是,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二、股權質押是否可以順位質押

《民法典》規定抵押可以有順位,未規定質押可以有順位。央行在其發佈的應收賬款質押辦法中規定應收賬款質押可以有順位,這是作為下位法的部門規章違反立法法的創設性規定,是否被人民法院認可存在爭議。理論上講,動產質押不能設立第二順位,而權利質押如無特別規定是適用動產質押的規定的,審慎角度看,不建議辦理第二順位股權質押,雖然實踐中個別工商部門可以辦理,但其法律效力沒有保障。

三、我國股權順位質押有何規定

我國公司法及其相關法規對內資公司的股權二次質押問題未做直接的否定或肯定性規定,但是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二次質押問題並非如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早在2006年4月就聯合發佈了《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

《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第二十條規定:“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辦理股權質押備案,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出具的股權質押備案申請書、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質押合同。公司登記機關接受備案後,應申請人的要求,可出具載明出質股東名稱、出質股權佔所在企業股權的比例、質權人名稱或姓名、質押期限、質押合同的審批機關等事項的備案證明。在質押期間,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股東不得轉讓或再質押已經出質的股權,也不得減少相應的出資額。”因此在質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出質股東可以就自己所持股權做二次質押。

總結得出,國家對股權質押順位沒有做出特別的規定,既不肯定也不否定。但是在實踐過程中,不建立辦理股權二次質押。股權質押本身就比較複雜,如果辦理順位質押容易打亂公司股權結構,擾亂股權關係。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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