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權人是否可以使用質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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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權人是否可以使用質押物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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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可以用作質押物


1、 人民幣定期儲蓄存單,包括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大額可轉讓存單(記名)等。

2、憑證式國債:1999年後(含1999年)財政部發行的國債。

3、保險單:與我行建立了業務合作關係的保險公司為保險人的、具有現金價值並能隨時變現的人壽保單(無保底的投資聯結型保險單除外)。

4、黃金:包括實物黃金和記賬式黃金,實物黃金包括我行自營或代理買賣的實物黃金(黃金成色在99.95%以上)以及非我行銷售的實物黃金(黃金成色在99%以上);記賬式黃金質押目前僅限於我行開辦的記賬式黃金業務。

5、其他依照農業銀行制度辦法規定可質押的權利憑證。

由此可見,像黃金、保險單、國債和銀行定期存款單都可以當做個人質押貸款的抵押物。個人質押貸款還款方式包括按月等額本息、等額本金、一次性還本等方式,具體採用哪些方式借款人可以根據自身還款能力而定,如果想減輕還款壓力的話可以選擇等額本金的方式,只是這樣的話總利息會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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