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證連帶保證二者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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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區別

一般保證連帶保證二者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有下面幾點區別:

首先,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時間不同。在一般保證中,貸款人必須先找欠款人要錢,只有在借款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的時候,保證人才能需要承擔保證責任。而在連帶保證中,貸款人既可以先找借款人要錢,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還款,沒有先後順序之分。

第二,保證人作為被告的情況不同。在一般保證中,貸款人可以將借款人和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起訴,也可以只起訴借款人,但不能只起訴保證人。在連帶保證中,貸款人可以單獨起訴借款人或保證人,也可以同時起訴。

第三,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不同。一般保證在主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才會使用訴訟時效中斷;而在連帶保證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保證期間通常不因任何事由中斷。

第四,保證人享有的抗辯權不同。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但是連帶責任保證人沒有。

而連帶責任保證與一般保證的主要區別是沒有履行與不能履行。沒有履行是連帶責任保證的特點,它與一般保證的不能履行形成明顯區別。民間借貸合同約定的借款債務履行期屆滿,連帶責任保證的借款人沒有清償到期債務,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還債義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借款債務到期後,不管借款人有償還能力而主觀上不願意償還,也不管借款人客觀上無能力而未償還,只要實際沒有償還借款,保證人與借款人就要負連帶保證責任。從中也可以看出,連帶責任的保證債務雖然具有從屬性質,但在民間借貸合同到期後,借款人與保證人不分先後順序承擔清償債務責任。

二、一般保證的保證合同

擔保的定義是表示負責,保證做到或保證不出問題。它是一種承諾,是對擔保人和被擔保人行為的一種約束。擔保一般發生在經濟行為中,如被擔保人到時不履行承諾,一般由擔保人代被擔保人先行履行承諾。一般保證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這樣的保證合同為一般保證合同。在抵押合同中,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三、一般保證的保證合同的生效時間

在抵押合同中,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僅不一樣,二者之間的保證時效和保證範圍也不一樣。一般保證是當事人在合同中進行約定,在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就應擔起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企業涉及到保證時,都應當關注保證方式可能對自身產生的影響,連帶保證對債權人更有利,而一般保證下,保證人的責任會有所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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