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的意思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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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的意思是什麼

一般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的意思是什麼

一般保證是指與主債務並沒有連帶關係的保證債務。具有補充的性質。在一般保證中,當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先為執行並且沒有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時,保證人有權進行拒絕,這種權利稱為先訴抗辯權。先訴抗辯權在以下情況之下不得行使:

一是,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

二是,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

三是,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上述權利。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保證方式。在保證實務中,保證人選擇連帶責任保證方式,實際上是保證人放棄了可以享有的先訴抗辯權。因此,連帶責任保證方式中保證人的責任較重,但其有利於保護債權人利益。

二、一般保證期限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1、保證合同中雙方約定了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雙方約定的期限。

2、保證合同中雙方或約定的保證期間短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保證期間應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六個月。

3、當事人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的,應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兩年。約定不明是指約定的期間短於會等於主債務的履行期限的,或者約定擔保時間直到還清債務時。

可見,保證期間最高為兩年,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超過了最高保證期間的,則約定無效。

三、《民法典》規定如何主張連帶保證責任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後,在保證期限,債權人可以隨時向保證人主張連帶保證責任,要求保證人還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條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三條 【保證責任免除】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四、《民法典》規定連帶保證責任向誰追償

連帶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如果有兩個連帶保證人,其中一個保證人承擔債務後,可以向另一個保證人或者債務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九條 【連帶債務人的份額確定及追償權】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範圍內向其追償,並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該債務人主張。

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份額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在相應範圍內按比例分擔。

第七百條【保證人追償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所以説,一般保證人指的是和主債務沒有連帶關係的保證債務,而連帶責任保證指的是當事人約定由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方式,這兩種情況中的保證人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是不同的,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應當加以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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