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抵押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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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抵押生效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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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抵押擔保的成立與生效


車輛抵押需要以書面方式訂立抵押合同。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擔保的範圍。同時第一百八十六條明確了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該規定主要來自於《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及一百八十八條。使用交通運輸工具設立抵押權的,需要以登記作為對抗要件。

如果要設立車輛抵押,除了簽訂書面的抵押合同,去相應部門的車輛管理所進行登記是必要條件。登記的過程既是保障抵押權效力的過程,也是驗明該車是否存在重複抵押或者被查封等情況。物權法之所以規定了車輛抵押需要以登記作為要件,這也是基於抵押權並不轉移佔有抵押物的原因,只有登記能在一定程度上對抵押人進行權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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