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貸款抵押合同中擔保貸款抵押相關規定有哪些
一、擔保貸款的含義
擔保貸款是指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户。保證人為自然人的,必須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擔保貸款就是根據借款合同或借款人約定用借款人的財產或第三人財產為貸款保障,並在必要時由第三人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一種貸款。
按擔保方式不同分為: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留置很少使用)
二、擔保貸款的基本分類
1、保證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
2、抵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3、質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三、擔保抵押貸款的相關規定
當無法獲得銀行信用貸款,或者銀行所提供的信用貸款難以滿足需要時,中小企業可以向銀行提供抵押物以獲得貸款。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當中小企業向銀行提供了抵押物後,銀行向其貸款的風險大大降低,因此銀行往往願意向該企業提供貸款。
《擔保法》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⑴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⑵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⑶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⑷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⑸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⑹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擔保法》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⑴土地所有權;
⑵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⑶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⑷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⑸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⑹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⑴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⑵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⑶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⑷抵押擔保的範圍;
⑸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通過上文的介紹,大家應該對擔保抵押貸款的相關知識有所瞭解,就是銀行怕債務人不能如期履行相關的義務,而要求債務人為其提供相關的擔保,如簽訂擔保貸款抵押合同,即在合同上面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使擔保抵押貸款具有合同法律意義上面的效益。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