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財物可以抵押 - 財物抵押後還能再行處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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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財物可以抵押

哪些財物可以抵押 財物抵押後還能再行處置嗎

1、按我國《擔保法》第34條規定,下列財產可作擔保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財產。

2、不可抵押的財產包括: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二、財物抵押後還能再行處置嗎

物品抵押了還能不能再行處置,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如下:

1、抵押物的轉讓

(1)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2)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如果主債權已經得到清償,抵押權亦隨之消滅,此時,抵押物的轉讓,自然無需債權人的同意。受讓人以清償債務的方式滌除抵押權、以獲得抵押物所有權的權利,稱為滌除權。

2、抵押物的出租

(1)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2)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在交易中,當您在設定抵押時,建議您最好是與對方簽訂抵押合同,免得出現抵押糾紛時説不清楚。如果您不知道抵押合同應該怎麼寫,那麼您可以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老師根據您的具體情況,幫您草擬一份完整的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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