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辦理登記的質押合同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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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抵押合同必須登記才生效

須辦理登記的質押合同包括什麼?

依據不同性質的物設定的抵押權,有必須經登記後才能生效和自雙方簽字後生效兩種抵押合同。根據我國《擔保法》第42條之規定,法定必須辦理登記才生效的抵押合同為以下五種:

1、以無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去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2、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應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3、以林木抵押的,應到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4、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應到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5、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應到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以其他財產設立抵押權的,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但未辦理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抵押合同的主要內容

質押合同,是出質人與質權人雙方基於主債務合同就質物擔保事項達成的書面擔保合同。質押合同與抵押合同有相似之處,關鍵是擔保期限內擔保物誰佔有。質押合同是質權人(通常是債權人)與出質人(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簽訂的擔保性質的合同。出質人將一定的財物(通常是動產、有價證券等)交質權人佔有,向質權人設定質押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質權人可以依法以處分質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這是關於抵押合同要式性的規定。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兩種:一是書面形式;二是口頭形式。抵押合同是當事人對未來的事項達成的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如果沒有書面的抵押合同,不僅擔保的範圍不好確定,甚至連是否設置抵押、以什麼作抵押、抵押合同生效的日期都無法確定。如果當事人沒有采用書面形式,可以認為抵押合同沒有成立。

三、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4、抵押擔保的範圍;

5、當事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上述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對當事人來説,合同就是法律。合同的內容必須完備、具體、明確,才好履行。合同的性質不同,合同的內容也不相同。

綜上所述,關於須辦理登記的質押合同包括哪些這個問題,其實法定必須辦理登記才生效的抵押合同主要是有五種,包括以無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以林木抵押的、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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