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擔保人怎樣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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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公司的運營過程中,若是因為自身資金的短缺而需要向銀行進行貸款的,此時需要一位貸款擔保人進行擔保。那麼,貸款擔保人怎樣不承擔責任呢?按照相關規定,若是借款人與債權人雙方具有不正當的關係時,而擔保人提供準確信息證明雙方的關係時便不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貸款擔保人怎樣不承擔責任

一、貸款擔保人怎樣不承擔責任

第一種情況:

借款人與債權人“沆瀣一氣”,串通起來詐騙擔保人。這時,擔保人只要提供確鑿的證據,便可免除擔保責任。

第二種情況:

債權人使用不正當的手段。比如欺詐、脅迫等,使擔保人簽訂保證合同。這種情況,是違背擔保人自身意願,合同可視為無效,自然也不用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種情況:

一般來説,連帶責任擔保。如若債權人與擔保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限,那麼視該期限為自債務履行期滿後半年。在這個期限內,債權人沒有找擔保人還款,那超過了期限,就被視為主動放棄這個權力,擔保人無需承擔擔保責任。

二、貸款擔保人的責任

一般做保證人,銀行信貸會要求出示房產證、行車證、存款流水等資產證明,還包括所在公司人力部或財務部提供收入證明等材料並留複印件作為附件放進信貸檔案送到主管信貸審批部門進行審批。

貸款擔保需要簽訂擔保合同。擔保合同一般有兩種:一種是專門格式的保證合同,一種是主合同中含有保證條款。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説,無論是哪種形式的保證,一旦被保證人債務人發生經濟恐慌,保證人都要承擔替被保證人償還債務的風險。

三、什麼是貸款擔保人

貸款擔保人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因此在某些特殊原因中貸款擔保人是不用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同時在相關債務人與借款人的雙方關係處理過程中應當保持職業素養,嚴禁做出違反亂紀的行為,否則將會追究一定的法律責任。而作為貸款擔保人也是應當具有一定的擔保資質的。更多內容關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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