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是否理賠這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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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肇事逃逸是否理賠這類損失

肇事逃逸是否理賠這類損失

逃逸屬於逃避責任,這種行為保險公司是不會賠付的。

發生意外事故時,駕駛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未依法取得駕駛證、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駕駛人在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或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

(三)學習駕駛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的;

(四)實習期內駕駛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的,或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的;

(五)飲酒或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的;

(六)未經被保險人同意或允許而駕車的;

(七)利用保險車輛從事犯罪活動;

(八)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者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九)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保險車輛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第三者責任險是由保險公司對因交通事故而受到損害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被保險人的逃逸行為導致第三人損失擴大,這就加重了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對於這部分的損失,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

二、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案件的處理

1、未介入肇事者本人其他加害行為即交通肇事後單純逃逸緻人死亡的情況。

3、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按照《解釋》第六條規定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4、行為人交通肇事後逃逸,在逃逸過程中介入肇事者的“加害”行為,如拖着傷者逃逸故意到車軋人,將受害人拋入水中,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對此行為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對肇事者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和交通肇事罪進行數罪併罰。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由於逃逸行為已成為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行為,因此不應再被作為前一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是由,否則有違“禁止一行為重複評價的原則”。

我國的保險公司在理賠車輛的車損時,應積極的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和保險規定進行辦理。相關的駕駛者如發生毒駕、醉駕、肇事逃逸等違法行為時,應積極的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辦理,要求相關的肇事者進行賠償車輛的車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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