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逾期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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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逾期交房
關於逾期交房能否解除購房合同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對此類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購房人在遇到此類情況時有兩條路可以走。第一,等到開發商交房時通過法律途徑索取賠償金。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購房合同中未約定逾期交房賠償的,可根據同期、同地段商品房租金價格申請開發商賠償。賠償金額不足以彌補損失的(例如,貸款期間的利息),還可以另行申請其他賠償。另外,購房人在開發商逾期交房時可以自行通知開發商交房時間,逾期不交,購房人可以申請解除購房合同。造成的損失,也將由開發商承擔。 以上是我對"逾期交房能否解除購房合同"的解答,望採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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