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債權的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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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擔保債權的範圍有哪些
抵押擔保的債權的範圍包括延遲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主債權、利息、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如果有特殊情況,擔保的範圍應當依合同約定確定,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
一、主債權,有稱原債權、本債權,是擔保的重要內容; 
二、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約定利息
三、損害賠償金;
指債務人因不履行債務或者不適當履行債務給債權人造成損害而支付的賠償費用。
四、違約金;
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為違約行為支付的帶有懲罰性或者補償性的金錢。 
五、延遲利息;
指由於延遲履行而導致的利息,延遲利息是法定的附隨性債權,因此不必經當事人特別約定或登記,即屬於房地產抵押的擔保範圍。
六、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指抵押權人因行使抵押權而支出的費用,比如拍賣費、變賣費、訴訟費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七十三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作了統一明確的規定,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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