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關於動產抵押的規定有哪些限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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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擔保法關於動產抵押的規定有哪些限制類型?

擔保法關於動產抵押的規定有哪些限制類型?

我國的動產抵押制度並沒有一般性限制條件,僅除《擔保法》第37條規定的不可抵押的財產就沒什麼了。也就是説我國的動產抵押的標的物範圍很廣,有如下幾類:

1.飛機、船舶、汽車等特殊動產。這類動產的特殊性在於其權屬狀態以登記而確 定,其交易也須進行過户登記。故而有人稱其為類不動產,亦可稱註冊不動產。對這類動產 強制登記是國家對那些流動性強、價值較大的動產進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對其自可象不動產那樣可通過登記來實現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業之機器設備、農業用具、牲畜。這類動產是企業或農人生產所必須,只能 設立抵押之擔保方式。因而,我覺得對此類動產應當分別設立專門的登記制度及登記機關。應該説,對這種 動產進行專門的抵押登記,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比較便於第三人掌握。且這幾類動產流 動性小,採登記制度不會對交易之順暢產生太大影響。但需説明的一點是,可抵押之牲畜應僅限於生產性牲畜,而對於羊、豬、雞、鴨之類不具生產力者,則不應允許設立抵押。

3.企業之產品、材料等動產。此類動產因其流動性較大,允許設立抵押顯然不利 於對抵押權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護。而採取登記制度,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又勢必影響 交易的正常進行。因而,此類動產不應允許單獨設立抵押,但可與企業其他財產一併設立浮動擔保。

二、動產抵押公示方法

由於我國的動產抵押制度基本沒什麼內容,所以我國的動產抵押制度漏洞百出,對於當事人的保護嚴重不足,嚴重危害了交易安全。為此,有很多學者為動產抵押制度設定了一些理論規定。如,採取輔助公示方法,具體做法有打刻抵押標記、粘貼抵押標籤等,其規定有三:

第一,輔助公示方法僅適用於本有登記制度之外的其他適宜採用該方法的動產。如機器設備、電器工具、原料、半成品等(可由有關部門制定其類別目錄)。至於已有登記制度的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不必採用,此類動產抵押的公示,以登記為已足;無法打刻標記、粘貼標籤的價值不大或體積過小、質地特殊的動產(如珠寶古玩、鑽戒、項鍊等),也不宜採用。

第二,輔助公示方法,應由登記機關在辦理抵押登記的同時,一併採用。也即是説,凡適宜打刻標記、粘貼標籤的動產抵押權,須在登記與打刻標記或粘貼標籤同時完成的情況下,方告成立,並取得物權效力。

第三,登記機關打刻的標記或粘貼的標籤,不得擅自塗銷、毀損,否則,應受法律的嚴厲制裁。非有懲戒措施的配合,明認的標記將會失去其意義,故應賦予抵押標記或標籤具有與人民法院的封條相當的權威性。對於擅自塗銷、毀損抵押標記或標籤的行為人,應根據情節給予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拘留等懲戒,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於動產抵押的相關情況,有明確的法律進行規定處理,在辦理時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一般還需要提交相關材料並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辦理,否則可能造成違法動產抵押的情況,具體情況來下還需要結合實際的動力類型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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