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擔保分類有哪幾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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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擔保分類有哪幾類?

債權擔保分類有哪幾類?

債權擔保可以分為:

1、保證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2、抵押

可以抵押財產有: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3、動產質押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4、權利質押

(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4)債券、存款單;

(5)應收賬款;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5、留置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6、定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二、 債權擔保的相關法律規定。

(1)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受償。

(3)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

(4)按照合同的約定一方佔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超過約定期限的,佔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債權擔保可以分為保證,抵押,動產質押,權利質押,留置和定金六類。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若要以“抵押”做債權擔保,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權利抵押多指各種產權。其中最常見的當屬保證,抵押和定金。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且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受償。此外,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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