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擔保有哪些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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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具體的擔保方式包括抵押、質押、保證、留置、定金。
(1)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3)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
(4)留置指債權人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規定,對佔有的債務人財產進行留置直到債務人所欠的債務全部還清時再返還債務人。
(5)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權擔保有人的擔保、物的擔保等主動擔保形式和消極擔保形式。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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