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案後 - 可以查詢債權人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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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後,可以查詢債權人財產嗎?

在立案後,可以查詢債權人財產嗎?

立案後,是否可以查詢債權人財產應當根據實際的案件情況而定,如果涉及民事、刑事案件,可以要求司法機關查實,或者聘請律師去查。他人名下財產,屬於個人隱私,沒有正當理由,查他人財產是不合法的。另外,可以通過工商檔案查詢被執行人開户行、賬户、賬號,股權、子公司、分公司、股東身份證號碼、居住地址、驗資報告股東出資是否虛假、到位,有無抽逃出資。被執行人繳納水費、電費、税款等相關部門,知識產權可向國家商標管理局、專利局,不動產的查找主要是到土地、房產、國有資產、林業等管理部門查詢。

二、債權憑證的發放條件

第一是債權憑證的發放必須以申請人的自願為前提,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申請人接受債權憑證。由於債權憑證不具有判決書、裁定書可以依法律程序強制性發放或者留置送達的性質,因此,各地法院普通規定,債權憑證必須徵得當事人同意或者當事人提出申請後方可發放。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強制要求債權人接受債權憑證。

第二是必須是被執行人下落不明並且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方可發放債權憑證。由於債權憑證在實際上起到了終結執行程序的作用,因此,如果發放了債權憑證,就意味着執行案件的終結,此後,除非申請人再提出新的線索和證據,否則將不予以恢復執行。因此。發放債權憑證必須慎重,只有在窮盡了一切執行手段後,才可以發放。

第三是債權憑證裁定的作出必須經合議庭合議,執行員不得自行作出。同上文所説,債權憑證的發放必須嚴格進行,不得隨意發放。

第四是屬於金錢給付的執行案件;其他類型的案件構不成債務關係,因此不得發放債權憑證。

第五是在法定申請執行期限內或執行過程中才可以發放債權憑證。

對於債權人財產的具體數額和認定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不同的案件情況而定的,如果符合查詢的條件就是可以申請查詢的,具體情況下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也還需要根據實際的立案情況來進行認定,避免造成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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