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時候立案 - 立案時間可以在詢問筆錄之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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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是審判的前置程序,很多人對於訴訟的程序不是很瞭解,導致很多人在立案時遇到很多問題。比如立案時間可以在詢問筆錄之後嗎?小編將在下文詳細的解答這個問題,請閲讀下面這篇文章。

什麼時候立案,立案時間可以在詢問筆錄之後嗎

一、什麼時候立案,立案時間可以在詢問筆錄之後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可以的得出,立案的條件是:

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並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有管轄權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也就是説立案需要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因此小編認為在立案時間是可以在詢問筆錄之後的。

二、立案前做詢問筆錄的法律依據

1、對某個涉嫌違法的行為立案是有條件的,僅僅憑舉報還不立案,還要核查屬實。更不能憑主觀認為“涉嫌”就立案。核查的過程就是取證的過程,有證據證明違法行為存在並可按一般程序給予處罰的才能立案。立案前獲得的詢問筆錄也是證據,證明涉嫌違法的,詢問筆錄就是立案的依據.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同時附上相關材料(投訴材料、申訴材料、舉報材料、上級機關交辦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材料、當事人提供的材料、監督檢查報告、已核查獲取的證據等),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辦案機構負責人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就説明了核查取得的包括“詢問筆錄”在內的證據是立案的材料,獲取證據在前,立案在後。第六十一條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當場查處違法行為,辦案人員應當當場調查違法事實,製作現場檢查、詢問筆錄,收集必要的證據,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程序就是不立案的行政處罰,明確規定可以收集包括詢問筆錄在內的證據。

3、《行政處罰法》並沒有對立案前能不能收集證據作出規定,只是對適用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中應當遵守的程序作出規定,也就不存在違反《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問題。執法人員行使調查取證的權利來源於法律的授權,如《商標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閲、複製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可見,法律規定有舉報、涉嫌違法的就可以行使調查、取證的職權,而不是立案後才可以行使取證的職權。

小編在上文已經為您詳細的介紹了有關立案時間能不能在詢問筆錄之後的問題,小編的答案是能。並在上文為您分析了立案前做詢問筆錄的法律依據。本站擁有專業的律師團隊,可以幫助您解決您的問題,希望您滿意而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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