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申請查詢財產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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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申請查詢財產可以嗎?

離婚申請查詢財產可以嗎?

夫妻在離婚時如果想通過銀行查對方的存款,一般至少要知道對方的帳號或者對方開户的銀行支行,律師建議,一旦進入了離婚程序或者一方已有離婚打算,對方很有可能提前轉移財產。等對方轉移財產之後,再想要對方的存款就比較困難了。

1、銀行一般只向司法機關提供儲户信息,所以如果通過律師調查也要向法院申請調查令來調查對方的銀行存款,要在知道帳號或開户的銀行支行的情況下,才能取得相關的證據材料。

2、一般情況下,通過銀行查存款,一般至少要知道對方的帳號或者對方開户的銀行營業點。對此,離婚當事人一定有充分的準備,否則會使得調查工作很難進行。

3、目前,調查他人的銀行存款,需要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且在知道上述銀行信息的情況下才能取得存款信息,否則只能由法院向銀行取證。

二、離婚財產分割中涉及的銀行存款問題,應注意兩個問題

1、法院判決分割的是現有的銀行存款餘額;

2、在訴訟過程中或起訴以前對方轉移的存款應為賠償之訴。為此,在調取對方的銀行存款情況時,要調查兩個方面的內容,即存款餘額及一定期限內的存取款明細。

一般情況下,對方的銀行存款情況當事人或律師均無法直接到銀行申請查詢,只能由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或直接申請法院至銀行調取。而法院接受申請的前提是,必須提供對方的具體開户銀行名稱及銀行賬號。為此,當事人及律師要做的是,查詢到對方的銀行賬號。

三、最新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是可以申請調查對方的財產,但前提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同時也可以對自己的財產進行保全,只要一旦進行到離婚訴訟的程序,那麼就可以防止他人進行轉移,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流程來,避免自己的利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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