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民法連帶責任擔保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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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民法》連帶責任擔保規定是什麼?

2021年新民法連帶責任擔保規定是什麼?

目前我們國家《民法》已經被廢止,替代實施的是《民法典》。《民法典》178條對連帶責任的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 【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釋義:

連帶責任作為一個複合詞組,其中心詞在“責任”二字。“連帶”作為限制詞置於其前,即強調了這種責任的本質屬性,意在使法官抓住“一事物區別於它事物的本質特徵”來正確適用。

連帶責任是因民商事活動中發生債權債務關係後確保債權實現的法律規定,散見於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它揭示的是兩方(債權人、債務人)、三角度的關係,既包括了債權方和債務方,還及於由內在法律關係而被牽連進來的一方或多方。

二、什麼是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是中國民事立法中的一項重要民事責任制度,其目的在於補償救濟,加重民事法律關係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有效地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連帶責任主要是基於合夥、擔保、聯營、承包等合同關係或代理行為、上下級間的關係而產生,因而被分散規定在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有關司法解釋之中。深入、系統研究連帶責任問題,目前法學界還較少有人涉獵。

三、連帶責任的類型有哪些?

1、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責任

此種連帶責任是基於共同侵權的原因而應承擔的連帶責任。

2、共同危險行為之連帶責任

共同危險行為又稱準共同侵權行為,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且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鑑於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各共同危險行為人內部承擔均等賠償責任,對於被侵權人則承擔連帶責任。

3、無意思聯絡分別侵權之連帶責任

無意思聯絡的分別侵權行為是指每個行為人在實施侵權行為之前以及實施侵權行為過程中,沒有與其他行為人有意思聯絡,也沒有認識到還有其他人也在實施類似的侵權行為,其每個個體所實施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被侵權的全部損害後果的侵權行為。

4、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用户侵權隨之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户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户承擔連帶責任。

5、買賣拼裝、報廢機動車之連帶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規定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6、高度危險物致害之連帶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條、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條規定了高度危險物致害的連帶責任,所有人對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基礎是具有過錯和所有人、管理人對非法佔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原因是未盡到高度注意義務

7、妨礙公共道路通行致害之連帶責任。《民法典》一千二百五十六九條規定了妨礙公共道路通行引起的侵權糾紛,承擔責任的主體即包括對公共道路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也應包括具體實施堆放、傾倒、遺撒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

8、僱員致害之僱主賠償責任中的連帶責任取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了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該解釋與《民法典》規定的提供勞務者致害賠償相沖突,僱員致害賠償糾紛已為提供勞務者致人損害賠償糾紛所取代。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承擔連帶責任就意味着有多個責任,是在多個責任人之間所成立的一種關係,就是連帶責任,比如説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就明確規定的連帶責任的承擔原則和承擔的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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