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是否適用訴訟時效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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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證期間是否適用訴訟時效中斷?

保證期間是否適用訴訟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事由並不適用於保證期間。按照民法理論,權利人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怠於行使權利的,權利人的實體權利並不喪失,其喪失的是勝訴權,即權利人的訴訟利益將無法獲得法律保護。而連保證期間是不變期間,權利人超過除斥期間怠於行使權力將使權利義務歸於消滅。《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六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可見,債權人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超過此期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將不予保護。

二、保證期間的概念

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按照約定執行。保證人和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法律規定保證期間為6個月。保證期間均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沒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三、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1、起訴。即權利人依訴訟程序主張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起訴行為是權利人通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並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

2、請求。這裏指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作出請求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這一行為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

3、認諾。即義務人在訴訟時效進行中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基於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並即時重新起算。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要知道,保證期間訴訟時效不因為任何事情發生中斷。這在我國相關的法律制度當中,原本就有着非常明確的規定,因此,債權人就算是要追究保證人的連帶責任,也務必要在法律規定的6個月之內提起訴訟,否則的話,保證人將免除相關的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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