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訴訟時效是否適用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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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權訴訟時效是否適用中斷?

抵押權訴訟時效是否適用中斷

抵押權當然適用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

1、起訴。

2、請求。

3、認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二、抵押權糾紛的審理時間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如果債務人在抵押權人正式起訴之前,債務人也已經如實還款了的話,這些行為必然都會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另外,其實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的時候也不需要經過債務人的同意,雙方是因何對抵押權問題所引發的糾紛這裏不得而知,但時效中斷的原因就以上這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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