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的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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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證的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規定是什麼?

保證的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規定是什麼?

保證的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 “其他障礙”,訴訟時效中止:

(一)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二)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三)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四)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二、保證期間與保證的訴訟時效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證期間。如果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6個月。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一般保證場合,債權人應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如果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次日計算。在保證期間中,債權人主張權利的,保證責任確定。從確定保證責任時起,在連帶保證,開始起算保證的訴訟時效。在一般保證,則在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算保證的訴訟時效。保證的訴訟時效期限,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應為兩年。

在我們國家保證債務,一般情況下它是和主債務一起來發生一個訴訟時效的中斷的,當然這樣的一種訴訟時效具體的規定是在我們國家的民法當中,以及具體的司法解釋當中,所做出的一個確切的行為的範圍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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