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訴訟時效的中斷與中止的情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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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證訴訟時效的中斷與中止的情形是什麼?

保證訴訟時效的中斷與中止的情形是什麼?

1、訟時效的中斷問題。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是否導致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區分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後果是不同的。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由於擔保法第17條規定債權人必須首先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而不能單獨起訴保證人,債權人一旦通過上述方式主張權利,根據民法通則規定,主合同的訴訟時效中斷。此時,根據擔保法25的規定,保證期間的作用已經消滅,訴訟時效制度開始起作用。如果此時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不中斷,經過長時間的訴訟或者仲裁後,債權人對保證人的訴訟時效很可能超過,對債權人未免不公平。因此,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亦應中斷。而在連帶保證責任時,情況則有所不同。根據擔保法第18條的規定,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後,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履行。此時,與一般保證責任相比,連帶保證責任具有很大的獨立性,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一旦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則產生兩方面的效力,一是保證期間歸於消滅;二是訴訟時效開始發揮作用,並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因此,主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並不必然導致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

2、訴訟時效的中止問題。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的中斷原因,往往是由於當事人的行為,即由於當事人的行為(如債務人起訴、提出要求、或者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產生。因而,對於訴訟時效的中斷問題,應當根據債權人是否有可能行使權利,其是否真正行使權利而有所不同。而訴訟中止,則是因非當事人所能控制的客觀原因而產生,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因此,無論對於主債務還是保證債務均應一律對待,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也應同時中止。

在一般情況下訴訟時效的中止比訴訟時效的中斷所示出現的概率要較為少一點,因為訴訟時效的中斷只要是當事人履行自己的義務和權利即可進行中斷訴訟時效的中止,一般是在出現災難或者是戰爭,以及當事人因為自己的一些身體原因不能夠出席,才會有訴訟時效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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