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銀行擔保人承擔的風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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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銀行擔保人承擔的風險有哪些?

做銀行擔保人承擔的風險有哪些

做銀行擔保人承擔的風險主要是在借貸人不能履行義務時需要承擔連帶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六條規定,擔保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由於債務人遠走他鄉,屬於“住所變更導致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情形”,所以銀行在向法院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後,法院對其廠房進行強制執行後仍不足償還債務的,擔保人負有償還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二、貸款擔保人有風險嗎

作為貸款擔保人肯定要承擔貸款風險,但通常不是刑事責任而是民事責任。

(一)擔保人的法律責任:

1、一般保證責任。其所負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2、連帶保證責任。其所負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

(二)擔保人的責任免除情形: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屆滿後怠於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三)保證人拒絕償還情形:

當保證為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

任何自然人或者是單位在成為銀行或者是企業借貸者的擔保人之後,雖然也會擁有相應的權利,但是更多的是卻是需要承擔替債務人償還債務等的民事責任。對於建立債務關係的雙方,惡意騙取他人成為擔保人的情形,此時擔保人只要能拿出證據,此時就不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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