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抵押登記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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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辦理抵押登記合同是否有效

未辦理抵押登記合同是否有效

抵押合同當然是有效的,必須登記的是抵押權,如未登記,只是抵押權可能未生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二、未經所有權人同意能抵押嗎

未經房產所有權人同意,以他人房產作抵押。這樣做不但抵押關係無效,而且構成侵權。借款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的財產作抵押物的,應當認定抵押無效。

三、抵押合同無效的情況

房產屬不動產,具有價值大、毀損風險小等特點,房產抵押是借款合同中最常見的擔保形式。現實生活中,部分當事人由於未按法律規定辦理抵押,致使房產抵押存在種種問題。

1、未按要求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必須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簽訂抵押合同後不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無效。

2、未經房產所有權人同意,以他人房產作抵押。這樣做不但抵押關係無效,而且構成侵權。借款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的財產作抵押物的,應當認定抵押無效。

3、未經共有人同意以共有房產作抵押。這樣做不僅抵押關係無效,而且侵犯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權益,由房產抵押引發侵權糾紛。

4、用於抵押的證件不齊全。房產抵押必須質押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有的當事人只將房產證抵押,未將該房產的土地使用證抵押;或者只在抵押合同中規定以“某某房產作抵押”,而有效房產證件未交抵押權人掌握,致使抵押物失控,造成多頭抵押的不良後果。

現實中,就同一物品進行多次抵押的情況是普遍存在的,而作為債權人為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最好是在進行抵押之後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但要是未辦理抵押登記的話,則自己的債權就有可能無法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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