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未辦理登記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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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未辦理登記該怎麼處理

抵押未辦理登記該怎麼處理

抵押合同以設立抵押權為目的。未能辦理抵押物登記,則抵押權不能成立,抵押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但合同目的是否實現並不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抵押權雖未成立,抵押合同仍對當事人有拘束力,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抵押人的責任範圍抵押物未能登記導致抵押權不能成立,抵押權人將可能蒙受損失而抵押人卻可以免除擔保責任,其結果不利於抵押權人而利於抵押人,故除合同無效的原因外,抵押物未能辦理登記的責任多在抵押人。

在主債權未受清償,抵押物又因抵押人違約未辦理登記的,抵押人的責任有多大?是擔保責任?還是違約責任?顯然,抵押人承擔責任的依據是抵押合同。因抵押人未能履行抵押合同的義務而使抵押權不能成立,抵押權人無從對抵押標的物行使抵押權,其所蒙受的損失是喪失合同約定的抵押標的物的變價優先受償並對抗第三人的權利,在此,抵押人所應承擔的不是擔保責任,而是違約責任。抵押人承擔責任的範圍依其過錯而定,但不能超過抵押合同約定的抵押標的物的變價。

2、抵押物未登記時的優先受償權《<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時,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其無法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人向債權人交付權利憑證的,可以認定債權人對該財產有優先受償權。但是,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此規定看上去頗令人費解。既然有優先受償權,為何不能對抗第三人?既然不能對抗第三人,如何能叫優先受償權?

二、抵押中的優先受償權是什麼

要把本規定的債權人與其他債權人加以區別。其他債權人可能沒有簽訂抵押合同,或雖然簽訂抵押合同、但沒有辦理抵押物登記和收到抵押人的權利憑證。本規定的債權人簽訂了抵押合同,只因登記部門的原因未能辦理抵押物登記,但已收到抵押人交付的權利憑證,因此,相對其他債權人而言,本規定的債權人對合同約定的抵押物有優先受償權。但是,畢竟抵押物沒有登記,本規定的債權人對該抵押物沒有物權,故不能與該抵押物的受讓人、經登記的抵押權人和其他第三人相對抗。

因此,本規定的優先受償權是對其他一般債權人而言。“第三人”單指受讓人,經登記的抵押權人和其他享有物權的人,不包括其他一般債權人。本規定的優先受償權不能對抗享有物權的第三人。在沒有享有物權的第三人的情況下,對抵押合同約定的抵押標的物,本規定的債權人可以優先於其他一般債權人受償。

其實不會影響抵押的成立,但相比之後辦理了抵押登記的債權而言,最後抵押物可能就先清償這部分債權了,等輪到自己的時候可能抵押物已經被執行完,這樣對自己也是比較嚴重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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