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擔保人被起訴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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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擔保人被起訴了怎麼處理

如果擔保人被起訴了怎麼辦

首先要搞清楚是保證還是抵押、質押、定金擔保。保證擔保,使用的時效與其他時效不同。根據不同抵押方式,條子過期不等於擔保義務消失。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四百一十九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然後建議積極到法院去説明情況,因為保證責任或許已經免除。要積極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

1、如果沒有約定保證責任的承擔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2、如沒有約定保證期限,為欠條約定的還款期後的六個月內。超過六個月不起訴保證人的,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擔保法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二、擔保人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裏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第三百八十九條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百九十條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條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第三百九十二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相信通過閲讀上面這些資料,大家對如果擔保人被起訴了怎麼辦這個問題已經有了一定的瞭解了,身為擔保人,一定要搞清楚自己的責任和義務是什麼,如果被起訴了,要積極配合法院的程序,搞清楚自己應當承擔怎樣的責任,擔保人的風險也是比較大的,因此在決定做被人的擔保人時也是要慎重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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