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權抵押擔保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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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權抵押擔保協議書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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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擔保協議書

抵押擔保協議

甲方(抵押人):

住      址:

身份證號碼:

電      話:

抵押物共有人:

住      址:

身份證號碼:

電      話:

乙方(抵押權人):

住  所  地:

為了確保                        能夠按期兑現其於  年  月  日出具給                的還款承諾書(以下稱承諾書)中所承諾事項,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條款:

一、擔保方式:

甲方(含抵押物共有人,以下稱甲方)同意以其名下擁有的位於    的房產(產權證號為        )抵押給乙方。賦予乙方以第一優先抵押權,作為      兑現還款承諾的擔保。

二、如果      未能按期兑現還款承諾,乙方可將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抵償債務(包括但不限於      未還而應還的款項及其超期還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乙方為實現債權所引起的訴訟費、仲裁費、律師代理費等一切有關費用),處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欠款的,乙方有權採取合法手段另行追索。

三、抵押登記

(一)協議簽訂之日起10日內,甲、乙雙方向抵押財產所在地的有關政府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甲方應積極配合。

(二)甲方應在簽訂本協議之日,將有關該抵押財產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正本及其他相關材料交予乙方收執和保管;

(三)因抵押登記、保管所需費用由甲方負責承擔。

四、抵押房產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責任如下:

抵押房屋由甲方自行保管並使用,甲方應妥善保管該抵押房產,在抵押期內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

五、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房產;甲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協議項下抵押房產的,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六、抵押解除

(一)      完全兑現還款承諾時,甲、乙雙方即可向有關政府管理部門辦理註銷抵押登記手續,抵押關係至此終止。乙方應在      還款後10日內將抵押財產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正本退還甲方;

(二)所有有關解除抵押關係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七、抵押財產的處分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即可對抵押財產進行處分

1、      未兑現還款承諾及甲方違反本協議之任何條款;

2、      出現逃匿、失蹤等無法與其取得聯繫的情況下,而又無人代其兑現還款承諾的。

(二) 處分方式:甲方在此不可撤銷地同意並授權乙方變賣或者拍賣該抵押財產,並以所得的價款受償。

(三) 處分抵押財產的受償順序和分配原則:

1、支付因處分抵押財產所需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律師代理費、支付代管人或代理人的費用、報酬等一切有關費用);

2、償還應當歸還乙方的全部欠款本息及違約金、賠償金等;

3、扣除上述款項後,如有餘款,乙方須將餘款交還甲方。

(四) 甲方同意,乙方依據上述規定處分抵押財產時,有權簽署有關抵押財產的拍賣、買賣、出租等文件和合約,有權出具收據或文件。

(五) 乙方按本協議規定處分抵押財產,甲方不得為此提出損失賠償。

八、甲方聲明及保證

(一)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造假和隱瞞之處,所提供的抵押財產在本協議簽訂前,未轉讓、抵押予以任何單位或個人;

(二)保證在佔管抵押財產期間維護抵押財產的整齊及完好狀況;

(三)如部分或全部的抵押財產發生毀損,無論任何原因所致,亦無論任何人的過失,均由甲方負全部責任,並須向乙方賠償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損失。同時,甲方須迅速將情況通知乙方,並應盡最大努力防止損失的擴大;

(四)因抵押財產貶值或不能、不足以履行其擔保義務時,甲方有責任重新提供或增加擔保以彌補不足;

(五)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可將本協議項下的部分或全部抵押財產再抵押、出售、出租、贈與、轉讓、抵銷債務、託管、轉借或以任何方式處置;

(六)按時繳交有關抵押財產的任何税費;

(七) 按照乙方合法要求,採取一切措施及簽訂一切有關文件,以確保乙方的合法權益;

九、 涉及本協議的有關税費,均由甲方負責承擔。

十、違約責任

(一)由甲方保管本協議項下的抵押財產,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財產原狀,或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新的抵押財產。

(二)甲方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其行為無效。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財產原狀,並可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50000元。

(三)甲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應予賠償並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20000元。

十一、需要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時,應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協議各條款仍然有效。

十二、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對協議有爭議時應儘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向烏魯木齊仲裁委員會庫爾勒分會申請仲裁。

十三、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抵押登記機關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抵押物共有人: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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