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清償順序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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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清償順序怎麼確定?

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清償順序怎麼確定

抵押權與質權並存的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四百一十五條 【抵押權與質權的清償順序】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二、質權與抵押權的區別有哪些?

1、擔保標標的不同

(1)質權提供擔保標的有動產和權利。

(2)抵押權提供擔保標的有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及動產。

2、成立要件不同

(1)質權以質物轉移佔有為必要,質物的佔有移轉,既是質權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

(2)抵押權的成立,一般須經登記才成立,不需要登記的是簽訂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轉佔有。

3、擔保的機制不同

(1)質權,除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外,尚具有對標的物或其權利憑證法人佔有、留置效力,由質權人直接控制標的物,從而造成出質人的心理壓迫,以促使債務如期歸還。這種留置效力為抵押權所不具備。

(2)抵押權為非佔有性擔保物權,以優先受償效力來發揮擔保作用。

三、抵押財產的範圍有哪些?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由此可見,抵押權和質權並存的情況下也很好處理的,只要抵押權的整個操作流程是非常規範的,抵押的這件財產拍賣所得價款先由抵押權人處理,後由質權人受償,相反如果是先辦理了質押的,自然質權人就有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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