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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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擔保的主體不合格。

2、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內部機構或內部職能部門擔保無效。

3、公司董事、經理私自所為的擔保無效。

4、欺詐、脅迫、惡意串通造成的擔保合同無效。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擔保的合同無效。

6、未經批准及無權設立的對外擔保無效。

7、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擔保合同】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三條 【擔保物權消滅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二、法定擔保的方式有哪些?

《民法典》規定的擔保方式有5種:

1. 保證: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條保證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2. 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 質押: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4. 留置: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

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 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綜合上面所説的,擔保合同需要由擔保人和被擔保的人來進行簽訂,需要雙方在平等、自願的情況之下實施,如果存在合同的當事人,或者是合同的條款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那麼對於此合同就算是無效的,對於無效的合同是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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