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動產抵押應該到什麼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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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動產抵押應該到什麼部門辦理?

擔保法動產抵押應該到什麼部門辦理

動產抵押登記可由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

當事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應當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經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書》;

(二)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委託代理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的,還應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託書。

二、動產抵押擔保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抵押人及抵押權人名稱(姓名)、住所地;

(二)代理人名稱(姓名);

(三)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四)擔保的範圍;

(五)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六)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七)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

三、動產抵押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關於不得抵押的動產: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下列動產不得抵押:

1、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2、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關於浮動抵押:抵押人以全部財產設定浮動抵押的,應當在登記書抵押物概況的備註欄中寫明“以現有的或者將有的全部動產(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以部分財產抵押的,要列明抵押財產的類別,如“以現有的和將有的蔬菜、水果抵押”;

(三)以未上牌的汽車作抵押的,應當在登記書抵押物概況的備註欄中寫明“未上牌汽車”

常見的動產的抵押擔保類似於船舶、飛機等,還有企業現有的一些其他動產都可以進行抵押擔保。實際上動產的抵押擔保跟不動產的抵押擔保也並沒有多大的區別,用動產做擔保的,也要注意調查一下動產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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