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債務可以分期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6W

夫妻離婚後債務可以分期嗎?

一、夫妻離婚後債務可以分期嗎?

夫妻離婚之後債務是否可以分期需要結合債務的性質,如果債務本身就是分期支付的,那麼即使夫妻離婚也不會影響債務實際的履行,但是如果要求夫妻一次性支付的債務就不能分期。

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當然在實際訴訟中債務怎麼來確定由誰來分擔是經過相當具體的分析與審理才能確定下來的。筆者曾代理一離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被告主張曾對外借債10萬元,並且有證人2 名出庭作證。應該説此形勢對原告相當不利的。但是,在原告方詢問證人時,此兩名證人對此債務的説法是不一致的,一名講此債務是在銀行給的現金,且當時兩證人與被告共三人在場;另一名則説是將存摺給的被告,由被告自己去取錢的,給存摺時三人也就是兩證人與被告在場,去銀行取錢時不是三人同去的。在法官的進一步詢問下,此二證人的證言更是南轅北轍,分歧很大。結果這筆10萬元的債務最終未被法庭認可。

夫妻參與經營的企業的債務由誰來承擔。

有的夫妻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投資設立了企業以經營並獲利,當然,勝敗乃兵家常事,也有人的企業是對外欠很多債務的。那麼這些債務是怎麼來分擔呢。

簡單地説,這和這些企業的性質有關。

如有的企業是有限公司,夫妻一方或雙方是這企業的股東,在此情況下如果存在此公司對外所負的債務,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只是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由公司以公司自己的財產來承擔,在離婚訴訟中夫妻做為股東,不會分擔公司的債務。(當然對雙方在公司的股權進行分割,是肯定要依法進行的,而且法律也有規定)。

如果遇到雙方經營開辦個體營業執照的生產機構,也對外負有債務,則這時的債務的分擔就是與有限公司不同了。最高院有司法解釋規定:“以公民個人名義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户和個人承包的農村承包經營户,用家庭共有財產投資,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用的,其債務應以家庭共有財產清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綜上所述,如果夫妻離婚之後對財產進行分配的時候可能部分人會涉及到關於債務的問題,但是在經過法院或者夫妻自己的協商之後對債務的償還仍然是需要二者負責的,所以是否可以分期這是需要與債權人進行協商才能夠決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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