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糾紛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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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子商務糾紛特徵是什麼?

電子商務糾紛特徵是什麼?

(1)民商事活動的發生可能不依附於任何有形的實體,而是通過計算機之間按照網絡協議所進行的數碼交換活動所完成的。

(2)法律行為的發生沒有任何地理因素上的聯繫,而是由網絡地址及域名(DomainName)予以特定化的。

(3)法律行為的活動形式與傳統的媒介毫無關聯,其所涉及的範圍通過虛擬空間遍及全世界。

(4)人們可在任何地理位置上進行電子商務活動,因此法律行為的主體具有隨意性和流動性。

(5)國際互聯網的全球性和無國界性,使電子商務案件大都含有涉外因素。

(6)司法管轄權問題的複雜化是電子商務案件很顯著的一個特徵。網絡空間的特性導致電子商務案件中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侵權行為地等難以確定,這樣就容易造成多個國家(地區)同時對一個案件擁有司法管轄權。各國出於對本國國家、社會和國民利益進行保護的考慮,都儘可能地擴大本國法院的司法管轄權,這樣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司法管轄權的衝突。

二、商務合同的分類有哪些

按貿易方式的性質和內容的不同可將合同分類:

1. 銷售或購貨合同

這類合同俗稱買賣合同。由生產國直接出口,消費國直接進口,單進單出逐筆成交的貿易方式稱逐筆售定。在進行這種貿易時,原則上應訂立書面合同,明確規定各項條款。

2. 技術轉讓合同

以引進專利或轉讓專利申請權、專有技術和祕密、商標和許可證等為對象的貿易,其使用的合同有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服務和許可證貿易合同。這類合同內容煩瑣,專業性強,涉及面廣,有效期限較長。

3. 合資或合營合同

投資當事人按一定的法律和法規建立的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合作開採自然資源,其特點是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同管理、合作開採、共負盈虧、共擔風險。這類貿易方式的合同內容複雜,涉及諸方面的法律,如合資經營企業法律、法規,並涉及土地、資源、工業、設施、税收、外匯、技術引進、專利轉讓、許可證、勞動等的法令和政策。

4.補償貿易合同

國際貿易中一方從另一方引進設備、技術或原料,不支付現匯,而是在約定期限內以引進設備製造的產品或企業所獲利益予以補償,稱補償貿易方式。這種貿易方式所適用的合同有易貨(Barter:兩國間不使用貨幣的商品交換,其特點是進口和出口相結合,換貨的總金額相等,不需用外匯支付,現代國際貿易中已很少使用)和補償貿易合同。

5. 國際工程承包合同

一般來説,按事先規定的章程和交易條件採用公開競爭的方式——招標——進 行交易,稱公開競爭貿易方式。這種貿易方式所使用的合同有招標合同和商品交易所成交合同。中標後,簽訂國際承包合同。由於這類合同的國際性,其內容十分複雜,技術性強,風險又大,承包商和業主(發包人)要遵循不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在操作過程中務必十分謹慎。

綜上所述,訴訟程序啟動的兩個最基本的問題便是訴訟案件的管轄權和案件法律適用問題,而這正是電子商務糾紛中最難確立下來的。司法實踐中,對電子商務糾紛實行訴訟救濟將是十公困難的,即使可能也將付出巨大的救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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