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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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是什麼

我國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是什麼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夫妻共同債務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離婚律師提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哪些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結合最新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如今在一方對外欠債的時候,如果另一方不知情而事後也沒有對欠債作出追認的話,則通常情況下認為屬於夫妻個人的債務。除非是可以證明,該筆欠債實際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同時數額也在合理的範圍之內,否則的話也就無法按照共有債務來對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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