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因賭博欠下的債務

來源:法律科普站 8.11K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夫妻一方因賭博欠下的債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一方欠下的賭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賭債是一方私下所欠借款,不屬於用於夫妻和家庭生活的共同債務,因而應由欠下賭債個人清償。

我國《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即共同債務,是夫妻為了共同生活或履行撫養、所負的債務。

比如,婚前一方借款所購置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為購置房屋等財物所負的債務,可視為夫妻共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3條規定:“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但此時需要注意,必須是一方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那麼日後離婚的話,該債務就應當由離婚夫妻共同承擔清償責任。但要是屬於一方個人債務,即使夫妻離婚也是由個人承擔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