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和家庭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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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和家庭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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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和家庭債務的償還是怎麼規定的

夫妻債務,夫妻雙方有連帶償還義務,家庭債務的償還是家庭共同來承擔清償責任。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如果查實夫妻雙方或一方所欠的債務屬於家庭共同債務,應由其他家庭成員共同承擔清償責任的,則該項債務不能與離婚案件一併處理,應中止離婚的審理,另案析出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份額,再併案處理。

家庭共同債務,除因家庭全體成員共同生活需要,如建房、贍老育小、醫治疾病所引起的共同債務外,家庭成員共同從事個體經營、農村承包經營,或者雖以其中一人登記經營,但以家庭共有財產投資、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有,由此所引起的債務屬於家庭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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