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債務中的訴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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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債務中的訴訟主體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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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主體

離婚訴訟的主體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
提起離婚訴訟需要訴訟主體滿足以下條件:
(一)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與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關係;
(二)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三)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起訴書中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育及相關的證據。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到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錯誤的除外。根據相關的規定,現役軍人提出離婚,須經團以上政治機關批准並出具證明。《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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