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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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訴訟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是怎樣的

離婚訴訟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是怎樣的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夫妻共同債務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離婚律師提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怎樣應付離婚訴訟中對方偽造債務

偽造假債務是離婚案件中常見的問題。比如,原先父母贈與購房款,現在補寫一張“欠條”企圖變成借貸關係;自己股市中的錢説是替他人炒股的資金;甚至直接找親朋偽造欠條。

擔心對方造假,是離婚訴訟中當事人最大的顧慮之一。其實,您也不必過於擔心。法院有一定的訴訟規則,“造假”也並不是那麼容易得逞。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對債務問題進行處理。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債務不予認可,通常對債務不予實質審理,而是建議債權人另案起訴。

“造假”要面臨鑑定、質證的考驗,還要面對婚姻法四十七條所規定的不分、少分的後果,甚至參與人還要承擔偽證據的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訴訟權利與技巧,訴訟中對方“造假”問題是可以防範和解決。

即使夫妻是訴訟離婚,但最終也不一定就是因為在共同債務上面產生了爭議。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若離婚夫妻可以協商約定對共同債務的清償問題,那麼法官也不會再對這一問題作出處理。只有在當事人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最終法官才會根據實際情況一併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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