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中的訴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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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中的訴訟主體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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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或者婚前借款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

2、婚姻存續期間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的債務也要分為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兩方面的,而在離婚的時候一般需要處理的只是其中屬於共同債務的部分,如果雙方可以協商一致處理的話,那麼完全可以約定由一方來承擔這個債務,而要是通過法院處理的話,那一般法官都會判決雙方一方承擔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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