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債權的處理原則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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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債權的處理原則是怎樣的?

一、離婚時債權的處理原則是怎樣的?

離婚時債權的處理原則是需要雙方共同承擔,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條第5項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現行《婚姻法》對離婚案件中涉及與第三方債權債務問題的處理,即對夫妻共同債權債務的處理無明確規定,實踐中法官基於不同的認識水平,不同的切入視角,實體判決往往難以實現完全的客觀公正。有的案件即使法院作出了公正的裁判,但當事人之間的紛爭仍難平息。因此,如何處理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債權債務,值得探究。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類型有哪些?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一般都屬於共同債務,對於此種類型的債務,夫妻若是由於感情破裂,那麼此時是需要協商確定債務分割之後,才能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對於債權人來説,可以向夫妻的任何一方提出償還債務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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