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債務清償的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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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債務清償的原則是什麼,其實,我國婚姻法並沒有明確規定這個問題,但在司法實踐中,我們還是會遵循一些法律規定來處理,比如説,自主約定優先於法律規定,下面,請隨本站小編來了解下具體詳情吧。

離婚時債務清償的原則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消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的債務。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為滿足家庭生活所欠下的債務應以共同生活所得財產償還。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並非為家庭生活需要,純屬夫妻一方個人所負的債務。個人債務應以個人財產清償。如一方確實無力償還,可以説服對方幫助償還,但對方不同意時,不得強制。

此外,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延伸補充:

離婚時夫妻債務清償責任是什麼

一方非為共同生活所需而負擔的債務,原則上應由其個人財產償還。除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列出的幾項有關個人債務的認定外,我們還應結合本法第十八條的個人特有財產作一下分析。

根據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同理,對於配偶一方婚前的債務,他方無清償義務。

(二)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那麼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三)審判實踐中一般將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或夫妻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認定為個人債務。

以上內容就是我們關於離婚債務清償原則是什麼的法律解答,由上文可知,在司法實踐中,如果離婚雙方對離婚債務有約定,優先適用於其約定,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則交由人民法院判決處理。如果你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歡迎隨時來電諮詢我們本站,我們將盡快為大傢俱體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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