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未處理的債權應該怎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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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時未處理的債權應該怎樣處理

離婚時未處理的債權應該怎樣處理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獲得的債權,為夫妻的共同債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外形成的債務,或一方為了雙方的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而對外形成的債務,均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訴訟離婚後提起訴訟的情形主要包括:

(1)訴訟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的;

(2)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的;

(3)當事人有協議特別約定對夫妻共同財產或部分共同財產不作分割的;

(4)其他情形可以對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另案訴訟處理的,比如在離婚判決書中、調解書中表明某些財產可以另案再訴的情況。

在訴訟離婚時,有的是因證據的原因,法院沒有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存在,離婚判決書、調解書中表明這些財產有證據後可以另案再訴的,一方當事人在離婚後發現了證明夫妻共同財產存在的證據,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這些未處理過的夫妻共同財產。有的是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對離婚案件進行拆分,對離婚糾紛中的身份關係的解除問題與財產分割問題分別作出判決。

如果雙方離婚後,該物權共有權沒有實際發生變動,即沒有被原夫妻共有人之外的其他人善意取得時,沒有被侵權行為改變共有權屬狀態,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以分割夫妻財產的共有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未處理過的夫妻共同財產,不應當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

離婚前雙方應按照自身實際的經濟狀況,對自身的婚姻財產進行公平分割。如一方發現另一方有藏匿、隱瞞、轉移婚姻存續期財產的,可以起訴這類當事人,按照法律進行辦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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