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法定財產中的債權債務如何承擔?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3W

一、夫妻法定財產中的債權債務如何承擔?

夫妻法定財產中的債權債務如何承擔?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論是一方或雙方的經營收入,都歸夫妻共有,從事經營所欠的債務,也理應為共同債務,其次,我們來分析一下法院生效判決書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分割產生的效力問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對債務的負擔問題作出的處理,具有不可逆轉性,由於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只能是夫妻雙方,債權人不是訴訟主體,所以這一處理是在債權人不參與的情況下做出的,無疑是隻對原夫妻雙方之間產生約束力,對債權人來説不具有對抗效力。一些法律學人稱: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夫妻分擔債務的這種債務承擔,並沒有徵得債權人同意,系法院越權代替債權人處分債權,從而侵害了債權人的對債權的處分權。顯然,這一觀點是不正確的。

二、夫妻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有哪幾種

1、認定為對夫妻財產的處分有效。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雖然我國法律規定婚後財產屬夫妻共有,但是也規定了夫妻可以對婚後財產進行婚內約定,有約定的以約定為準。夫妻間在婚內打的借條,可以認定為對婚內財產的約定。因此,可以認定為婚內借條是有效的。

2、存在借款事實有效。

若夫妻本身已經約定了夫妻財產分別所有制,或者夫妻有個人婚前財產,其中一方向另一方借錢,而出借的款項是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並出具借條,那麼該借條參照一般自然人出借的借條,就是有效的。另一方需要跟進具體情況予以返還。

3、不存在借款事實無效。

有借條,就需要存在借款事實。若並未實際發生過夫或妻一方將自己個人所有的款項出借給另一方的事實,那麼借條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

對於主張婚內借條有效的一方,需要提供出借了個人所有的款項給另一方的證明,以及該款項的來源等證明證據。對於主張婚內借條無效的一方,應該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該借條是威脅或者強迫的情況下出具的等證明證據。

對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夫妻一方舉債用於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向其出借款項,不予法律保護;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後用於個人違法犯罪活動,舉債人就該債務主張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不予支持。

在實踐中,婚內借條一般都會被法院作為有效證據採信,除非存在相反的證據。出具借條一方當事人對存在相反情形負有舉證責任,如舉證不力則承擔不利法律後果。

以上我們知道了夫妻之間也是可以作為借款合同的主體的,和其他自然人之間的借貸關係一樣受到法律保護,且按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債權債務糾紛,同樣的需要有足夠證據證明。所以夫妻雙方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和其他自然人一樣應遵循法律程序,並按程序執行。

在處理夫妻的債權和債務時也是會按照共同承擔的原則去進行,如果説婚後的債務是因為一方花費或者是賭博等原因產生的,另一方也是不需要承擔償還義務的,但是這種情況下也是需要一方當事人蒐集好相關的證據和和材料並一併提交至法院,然後根據法院的判決來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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