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債務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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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離婚的時候,界定夫妻共同財產與債務就顯得十分必要了。因為,只有共同財產會進行分割,只有共同債務會需要雙方進行承擔。究竟,在實踐中該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闡述。

夫妻財產債務如何界定

司法實踐中,但凡離婚都必須解決一個問題——財產分割。那麼究竟該如何分割呢?這是當事人最關心的,也是我在執業中遇到最多的法律諮詢。要處理好財產分割必須分清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是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哪些是夫妻共同債務,哪些是夫妻一方個人債務。

一、夫妻共同財產。

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據此,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如下特徵: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這裏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如果是動產以“佔有”為條件,如果是不動產以“登記”為條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即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所謂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該項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其配偶不享有所有權的情形。主要包括: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取得的特定財產以及婚前或者婚後約定的個人財產。

婚前個人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在結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如,一方在婚前所取得房屋、汽車、存款及贈與物等。認定婚前財產時,需要注意這樣幾個問題:1、婚前財產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新《婚姻法》頒佈前施行的“婚後8年財產轉為共有”的規定已經廢止;2、婚前購房,並進行了產權登記,則屬於婚前財產;婚後登記產權於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產權歸登記方(婚姻法解釋三);3、婚前同居,共同取得的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4、父母在婚前贈與的財產,除非特別説明,視為贈與其子女的個人財產;5、婚前個人投資經營的實體,婚前收益為個人財產;婚後繼續獲取收益,則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取得的特定財產主要包括:1、因身體受損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 2、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3、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4、軍人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療生活補助費等;5、具有人身性質的保健費、保險賠償金。

婚前或者婚後約定的個人財產,是指基於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在結婚前或者結婚後對特定財產權利的歸屬作出約定從而為一方單獨所有的財產。

三、夫妻共同債務。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據此,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於為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具有兩個基本特徵:一是債務應當產生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二是債務須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符合上述條件,不論是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名義所負的債務,都屬於共同債務。相反,如果債務不是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者雖然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不是用於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的,都不屬共同債務,而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個方面:(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8)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個人債務。

所謂夫妻一方個人債務,是指一方從事無關家庭共同生活所產生的債務或者夫妻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個方面:(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但是,所購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除外;(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後追認該約定;(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等;(4)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6)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比如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總的來説,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關鍵是看財產的取得時間、當事人之間有無特別約定、該財產是否具有人身屬性等。而區分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關鍵是看債務是否因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以及履行雙方的法定義務而產生。

根據《婚姻法》中的規定,只有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才能進行分割,也只有被認定為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部分才會由夫妻共同承擔。要是個人財產或個人債務的話,一般是由個人所有或承擔。更多夫妻財產或債務方面的知識,你可以到本站網站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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