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同居期間債務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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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男女共同生活在了一起,而對外也是以夫妻名義示人,但畢竟沒有辦理過結婚登記手續,那此時就不能認定為合法的夫妻。而在同居關係下雙方分手之後,也會涉及到對同居期間財產、債務的一個分割處理。那麼此時同居期間債務怎麼處理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分手後同居期間債務怎麼處理

同居期間和婚姻存續期間不一樣,不存在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那麼關於同居期間財產及債務的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的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時該《意見》第十一條也規定,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主要是認定如何是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具體看債權、債務產生的原因:

1、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共同的債權、債務。可以確定份額的,依份額享有和承擔。

2、因撫養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債務為共同債務,因撫養各自的子女及贍養形成的債務為義務人個人債務。

同居期間所負的債務,是指雙方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以及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等需要所負的債務。同居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雙方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屬共同債務。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所負的債務,屬於雙方經營的,以雙方共同財產承擔責任的,也屬於雙方共同債務。

綜合上文的內容介紹,我們瞭解到了同居期間債務怎麼處理。由於此時不屬於夫妻關係,因而在對債務進行處理的時候,自然與對夫妻債務的處理就不太一樣。其中如果是為共同生活而所負的債務,可以按照共同債務來處理,自然解除同居關係的時候也要雙方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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