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揭露離婚虛假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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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揭露離婚虛假債務?

如何揭露離婚虛假債務?

要求債權人出示債務證據,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二、法院關於虛假債務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一)通知債權人到庭接受詢問,首先明確告知其偽造證據,作虛假陳述的後果,並加以法律釋明,給其震懾力;其次要求其詳細陳述債務形成過程,並從邏輯次序上詳細加以詢問;另外對於債權人談及的其他人,應作詳細記錄,以便庭後調查。

(二)告知舉債一方當事人如提供虛假債務後的法律後果,要求其陳述舉債的原因與過程,通過詳細的記錄,細緻辨別該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並不斷的與債權人的陳述進行比較,如果與債權人的陳述發生重大分歧,應要求當事人予以解釋,如不能作出明確解釋,就不能將該筆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三)對於存有可疑債務,債權人又不能到庭接受詢問的案件,因離婚案件涉及身份關係,不宜追加債權人為第三人蔘加訴訟,應在離婚訴訟中暫不處理該筆債務,並告知當事人可待權利人主張權利時一併處理。

(四)對個人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的區分進行法律釋明,引導另一方當事人積極尋找證據,證實債務存在的不合理性,如對家庭收入與支出的詳細梳理,可以發現民間借貸債務不存在的可能性;或者引導當事人舉證該筆債務為個人債務,舉債一方並未用於家庭支出,而是用於個人揮霍。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是需要就共同債務進行平等分攤的,因為共同財產是按平等的比例進行分割的,但是在共同債務的認定上,只有處於家庭生活的,或者是一方欠債時,另一方知情的或者是明確表示支持的才能認定是共同債務,否則只能按照個人債務,由欠債人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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