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存續期間債務承擔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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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存續期間債務承擔協議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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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夫妻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怎麼確定

夫妻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應當由雙方共同進行,因為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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