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對他人債務承擔如何執行?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6W

夫妻一方對他人債務承擔如何執行?

夫妻一方對他人債務承擔如何執行?

審判實踐中,對於起訴夫妻一方承擔債務的(大多情況下借款合同或其他合同上僅以夫妻一方作為債務人),不追加其配偶為被告,也不在判決書中判斷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大量的存在。究其原因,從債權人的角度出發,因可能導致訴訟中的主張、舉證難度較大,影響訴訟效率,債權人對起訴時將夫妻二人同時列為被告缺乏動因。裁判者也趨向於引導當事人在債權債務糾紛中不牽涉該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故此情況下,將夫妻二人同時列為被告判令承擔責任的案例非常少見。而或因既判力理論產生的爭議,或因民事案由規定中缺少對類似情況下債權人如何在生效判決後進一步向配偶一方主張權利的渠道指引,在債權債務生效判決做出後,再判令夫妻另一方應對執行依據中確定的債務承擔共同責任的案例,同樣屈指可數。

基於上述審判現狀,如果執行中簡單的、機械的不參與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債務,不執行配偶一方的名下財產,那麼極可能導致被執行人有財產卻無法執行、債權人利益受損,在下一步的訴訟救濟並不完善的情況下,甚至可能直接影響債權人實現其已經裁判確認的債權,並使得執行工作陷入較為被動的局面。

以執行裁判程序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前提下可以裁定追加被執行人,產生爭議時,通過執行異議複議程序處理。申請執行人主張按被執行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並申請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機構應當進行聽證審查,並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應當認定為被執行人個人債務的,作出不予追加決定;除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和執行中不直接判斷債務性質的情形外,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裁定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直接追加的做法優點在於能有效提高案件執行的效率,更好的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利益,同時使得夫妻之間通過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的手段失效,但因現行法律、司法解釋中並沒有明確在執行裁判程序中如何認定是否屬於共同債務的程序,如做出追加被執行人的決定,如何保證被追加執行人下一步的救濟權,尤其是是否應當通過民事訴訟程序保證其訴權,是在此模式下不能迴避的問題。

如果夫妻一方對他人債務承擔,應該歸責於承擔債務的一方。不予以追加決定。夫妻之間如果涉及雙方經濟利益的,應該儘量取得對方的同意,或者讓對方知曉,以免對方的某些行為可能導致該經濟利益的損失,進而引起夫妻雙方關係不和睦,造成不可挽回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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