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欺騙另一方所欠債務誰承擔?

來源:法律科普站 1W

一、夫妻一方欺騙另一方所欠債務誰承擔?

夫妻一方欺騙另一方所欠債務誰承擔?

對於夫妻單方舉債的,原則上由舉債方舉證。即舉債者認為屬於共同債務,而另一方認為屬於舉債者個人債務,應當由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屬於共同債務,則應當認定為舉債者個人債務。

但對下列情況,其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則可有例外:

1、舉債方認為是夫妻另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主張是共同債務,由主張是另一方個人債務的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是另一方的個人債務,可以認定為共同債務。不宜認定為舉債者的個人債務。因為另一方承認是共同債務,可視其對共同債務的自認,按其自認確定為共同債務。

2、互相認為是另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都應舉證。由舉證不能的一方承擔不利後果。雙方都不能舉證證明屬於對方個人債務的,由舉債者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即由舉債者個人承擔債務。這實際上就是由舉債方承擔舉債不能的責任。

二、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方面有哪些新規定?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綜上所述,有些人在家庭生活中私下借債,用於個人賭博或者享受等。這種欺騙對方發生的債務不是共同債務,由借債一方自己承擔。除非借債的可以提供證據來説明是用於家庭生活的。處理家庭債務是離婚中重要的一個環節,這關係到雙方的經濟利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