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的清償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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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夫妻債務的清償要注意什麼

夫妻債務的清償要注意什麼

1、離婚時夫妻雙方有共同財產的,對於已屆清償期的共同債務應由共同財產償還。

共同財產清償債務後剩下的部分,由雙方分割。此種情形下,共同債務因清償而消滅。

2、雙方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或者離婚時尚未到期的共同債務,一方或雙方不願提前清償,則由雙方協議確定各自應承擔的份額。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雙方達成的此種協議僅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對內效力,並不對外產生效力,除非經債權人同意並免除其連帶責任。離婚後,對債權人而言,該債務仍為連帶債務,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3、雙方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院應當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根據照顧女方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原則,判決雙方按一定比例承擔債務或者讓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單獨承擔債務。對清償責任的確定,可根據當事人與債權人的特殊關係、債權債務關係產生的原因以及其他特殊情況,結合分割共同財產靈活掌握。根據審判實踐,當債權人是夫妻一方的近親屬或朋友時,可以適當多分割部分共同財產給這一方當事人,並由其單獨清償有關近親屬或朋友的債務。這樣做有利於緩解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矛盾,便於債務的清償。

4、夫妻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後,有權基於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追償。離婚後,一方清償超過自己應承擔的債務份額的,有權向另一方請求償還,即連帶債務人之間的求償權。

二、夫妻債務該如何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有明確的界限,其範圍和償還方式都有明確區別。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按個人債務處理,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產生,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的,應以夫妻個人財產償還。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用一方用個人財產償還。確定為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償還。

男女婚後,可能出現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根據最新司法解散的規定,對於這樣的債務如果另一方沒有簽字或者事後沒有做出追認的話,那通常情況下是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除非是用於了家庭共同生活,同時數額也在合理的範圍內,那麼才會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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